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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检察院、 同心县检察院发挥检察合力 建议对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8-09-0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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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在吴忠市院、 同心县院两级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下, 又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

    近日,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经同心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服刑人员金某于 2017 年 7 月 4 日被同心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 同心县检察院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检察中发现,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在社区服刑期间私自外出, 未履行请假手续, 违法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同心县检察院遂将该情况汇报至吴忠市检察院, 吴忠市院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后, 督导同心县检察院对该案依法予以监督检察。

    同心县检察院针对金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向同心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调取金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据, 并建议对其收监执行。 2018 年 7 月 3 日, 同心县司法局以社区服刑人员金某违反管理规定, 提请同心县公安局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心县公安局经查证,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居住地达四十余次, 且不佩戴定位手机, 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其活动轨迹。 吴忠市两级执检部门审查认为, 金某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及《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 情节严重, 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2018 年 7 月 5 日, 同心县检察院建议司法局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 司法局采纳该院建议, 7 月 6 日, 同心县司法局建议同心县法院对金某撤销缓刑, 7月 11 日, 同心县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金某的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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